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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章 风暴再起(第2页)

“一条鞭法”其实本质就是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嘉靖九年,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

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

嘉靖十年,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

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

朝廷其实一直在鼓励地方上采用“一条鞭法”收取赋役,毕竟实施后税赋增加很是明显,且百姓负担会显着减少。

一增一减之间,其实就是官绅地主的利益受损,他们要缴纳比过去更多的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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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仔细看推行下去的地方就会发现,大多集中在南方,大明的北方各省推行此法非常少,其中缘由自然是官绅地主势力太过强大,地方官员很难顺利实施下去。

“在内阁,葛尚书就列举北直隶、山东等地的实际情况,土旷民贫,流移日众,而有司变法乱常,起科太重,征派不匀。

新法不论户之等则,只论田之多寡,致使百姓放弃田土,以避差役,黄河以南,太行山东西,土地贫瘠正赋已无力交纳,岂能再加以重役。”

陈以勤只是皱着眉述说今日之事,却没有表露出自己的立场。

其实这也不意外,作为内阁阁臣,他的表态事关重大,不会轻易显露。

“山东确实有数府实行‘一条鞭法’,也确实闹出一些民乱,不过地方上处置得当,已经没多大事儿了。”

殷士谵是山东人,和家人书信往来自然也知道一些消息。

“葛尚书的意思是要恢复国朝初期的制度?”

魏广德开口问道。

陈以勤点点头,“葛尚书言,国初征纳钱粮,户部开定仓库名目和石数价值,小民照仓上纳,完欠之数了然,其法甚便。

近年定为一条鞭法,不论仓口,不开石数,只开每亩该银若干,致使吏书因缘为奸,增减洒派,弊端百出。

应命查复旧规,其一条鞭等法悉为停罢,以使税额均而征派便。”

“江西大多实现此法,并无太多弊端。”

魏广德只是澹澹开口,殷士谵家里什么情况魏广德不太清楚,说到山东,自然殷士谵比较有发言权。

要是直言反对葛守礼之言,魏广德也不知道会不会因此得罪殷士谵。

不过魏广德心里清楚,“一条鞭法”虽然最终没能在大明朝实施下去,可是在之后的王朝,最终还是被强力做下去了,这也说明此法当不坏。

存在即合理,既然连续两朝都推行,那说明必然有过人之处。

“现在江西还是在用‘一条鞭法’?”

殷士谵反问道,魏广德一时语结。

说起“一条鞭法”,大明朝堂从皇帝到百官上对此法极为推崇,因为明初制定的赋役制度极为复杂,把赋和役分开征收,极易导致地方豪强以此欺瞒百姓,导致摊牌不均。

而且,“一条鞭法”也符合朱元章立法之意:律法要修改的简洁明了,能让百姓一看就懂,避免让有些贪官钻了法律的空子借此欺骗百姓。

但是到了地方,因为南橘北枳的原因,确实也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

“一条鞭法”起于江南,所以在江南地区实施范围较大,不过也因为地方官员变化,执行也是断断续续,因为朝廷虽然倡导但并未强硬要求执行。

所以殷士谵问魏广德江西现状,魏广德还真就答不上来。

关于“一条鞭法”,魏广德也思考过,不过其中很多难题他觉得无解,所以并没有明确的立场,选择支持或者反对。

主要是此法虽然简化了税收种类,但是本质上并不会减轻百姓受到苛捐杂税的影响,只不过因为把大部分税收摊到土地里,百姓无地或者地少,所以会少交点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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