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的人们伸了伸懒腰,打着呵欠站立起来,纷纷走到期走廊、前厅里抽烟、聊天去了
法庭审理结束了,在这短短的十五分钟的休庭时间里,名义上是合议庭研究案件,确定判决实际上,真正的工作并不止这些譬如,法庭审理刚刚宣布结束,坐在旁听席一排的
几个人就被法院领导请到二楼的会客室里
被请到会客室的这几上人,看上去相貌平平,却都不是一般人物他们,有市人大代表、有市政协委员,还有北辽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每有重大案件的审理,法院院长总是把这些
人请来,参加旁听,在宣判之前,听听他们的意见,当然,这些意见对判刑起不到决定作用,却可以作为定罪的参考意见
据说,在貌似民主的美国法律界有所谓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让普通市民参与到司法决策来,用普通人的理性来分辨事实,确定刑事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保证法律不会走向距
民众太远的地方,市民们自主的认定保证法律所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表达普通人的意愿而引导法律能体现人们的意愿法院院长是一位知识型干部,他总觉得,在重大案件
的审理上,听一听各方面的意见没什么坏处,所以,自从他上任当院长,就一直延续了这种听取旁听人士意见的做法
接待这些客人的是一位副院长,他先客气地请大家喝水、吃水果,然后又让大家谈谈对案件审理的感受和看法,并就轻判、重判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些人首先称赞今天的审理很成功,尤其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论,让大家开了眼界接着,一位性格直爽的工人代表毫无保留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位女处长受贿固然
可恨,可是,那些钱是别人送她的,不是她索贿,而且也不是贪污公款,民愤不大,又能主动交待问题,判刑轻一点儿,老百姓能接受
接着,一位法律教授发言说:“听说这位女处长还为侦破其它经济案件提供了线索,这也算是立功表现应该轻判,嗯,国有句说法:对人,教育要从严,处理要从宽嘛
接下来,人们相继发言,内容大致与这两位意见一样
“嗯,各位的意见我听明白了”副院长总结了一下,“不是贪污索贿,能主动交待,有立功表现,可以轻判,是?”
等这几个人都点头称是了,他才匆忙地拿起记录本,站起来,“对不起各位,我要参加会议,失陪了你们的意见,我一定带到会上去”
十五分钟马上就要到了,几位模拟陪审团的人刚刚回到前排座位上,就看见副院长从主席台一侧走了过来,几个人几乎同时站起来,询问他判决结果这位副院长没有吱声,却
伸出了十个手指头,翻转了一下,然后又伸出三个手指,动了动
“哦,判了十三年”几个人看明白了,立刻坐下来
法庭的铃声响了,人们回到了原来座位,肃穆静立,恭听宣判结果
主审官用宏亮清晰的嗓音,对×××受贿案进行了宣判:
关于对××受贿罪审理结果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润玲,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于北辽市,汉族,化程度大学,北辽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处长,住北辽市迎宾路SOH大楼603房因涉嫌受贿于2003年3月8日被羁押,
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北辽市公园看守所
辩护人蓟天,北辽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辽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200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润玲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润玲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2年,被告人姜润玲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
杨某、台湾房地产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姜润玲的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润玲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北辽市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润玲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人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其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一项,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不予支
持鉴于姜润玲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视为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
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
北辽市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1979年《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姜润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姜润玲接受SOH北辽分公司赠送的商品房一套,视为受贿,应予没收
审判长:李公正2013年10月31号
宣判结束了,一场轰动北辽的**大案终于尘埃落地
人们带着各种复杂的表情,一边评议着这个审判结果,一边走出了审判大庭。